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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患者费用负担太重怎么办?这6种保障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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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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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李海燕 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

3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新时代医疗保障改革发展目标原则和主要任务,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将成为医疗保障改革发展的行动指南。在此背景下,《中国医疗保险》杂志社在国家医疗保障局的组织领导下,召开 “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系列专题研讨会”,旨在针对《意见》中提出的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面较广、具有争议点、舆论点导向的话题展开深入研讨,积极引导社会舆论正向发展,为相关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发引领之声,助精准之力。

第一期研讨会以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为主题,与会专家对建立健全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构建综合保障格局等问题进行了深度探讨,本文根据会议专家讨论观点进行整理,分享读者学习交流。

2012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同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再次提出“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费用负担,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是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主要政策目标。

通过梳理现行三重保障制度对大病患者保障政策,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各项制度在重特大疾病保障中的功能定位,有利于增强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托底保障功能,促进各项制度有机衔接,统筹发挥保障合力。

一、重特大疾病保障和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内涵

关于“重特大疾病”的概念,我国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国家政策层面均未形成统一、明确的定义。在具体实践中,有以病种来界定的,有以费用来判定的,也有两者结合进行认定的。不管如何界定“重特大疾病”,可以确定的是,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障制度是为了减轻群众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实现综合减负目标,仅靠基本医疗保险单打独斗是不能解决的,必须充分发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整体功能。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提出:“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由此可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由基本医疗保障、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构成,随着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也被纳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范畴。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延伸了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内涵。

二、多层次医保制度体系下的大病患者医疗费用保障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的相关保障

199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明确提出职工医保基金采取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保障由住院造成的大额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主要用于保障门诊医疗费用。200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明确提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2010年6月,原卫生部等部门发布《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卫农卫发〔2010〕53号),提出以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为试点,探索建立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2012年11月,原卫生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卫政法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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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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