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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药店纳入统筹结算?国家医保局这样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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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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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2020年12月30日,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327号建议的答复》,针对“落实定点零售药店门慢门特医保统筹报销问题”的建议,明确提出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政策措施,指导地方规范门诊慢特病相关政策和基金结算管理措施,加强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经办管理服务水平,更好保障参保人权益,支持定点零售药店发展。”

四大举措,支持零售药店发展

国家医保局在《答复》中表示,国家重视并支持零售药店发展。药品零售企业相较于医疗机构,具有数量多、服务人数广、便利性强等诸多方面优势,在保障药品供应、提供药品咨询、指导合理用药、普及健康知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国务院《“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提出“调整市场格局,使零售药店逐步成为向患者售药和提供药学服务的重要渠道”。国家相关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引导药品零售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继续完善法规制度。新修订的《中央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了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有关要求,提出国家鼓励、引导零售连锁经营。落实过程中,进一步简化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程序,压缩许可时限,简化变更流程。

二是促进提升药学服务能力。积极推动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作用,进一步做好面向公众的药学服务和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

三是不断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零售药店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进货渠道,加强质量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可及性。

四是鼓励开展基于互联网的服务创新。《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明确提出支持包含零售药店在内的药品流通企业开展医药电商服务,向患者提供非处方药的“网订(药)店取”、“网订(药)店送”等便捷服务,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从实际情况看,今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零售药店在保障药品供应、强化防控科普宣传、为防控部门提供数据支持等方面的作用凸显。

发挥零售药店服务优势

国家医保局表示,医疗保障工作推进过程中,注重发挥零售药店的服务优势, 将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范围。基本医保制度建立之初,就明确参保人可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药店购药,并提出经办机构要按照政策规定和定点协议结算费用。

截至2019年底,全国定点零售药店38.9万家,比上年增加4.8万家,增长13.9%。

推动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统筹基金结算范围

对于定点零售药店纳入统筹基金结算范围问题,《答复》显示,目前,北京、天津和江苏、浙江部分地市均已探索开展相关工作,参保患者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凭借医疗机构开具的有效外配处方即可按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报销。

广西柳州、山西太原等地方也支持享受门诊慢性病或和特殊疾病待遇的患者在定点零售药店持外配处方购药,患者只需承担个人自付部分,医保结算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地方在医保谈判药品落地时,也把定点零售药店作为参保患者购药和享受待遇的有效渠道。

明确推进处方外配工作

国家医保局在答复中还强调,相关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研究支持零售药店发展。除了此前已有提及的适当拓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可用于个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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