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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价格改革,须回答好4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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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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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吴晶 天津大学药物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

为深入《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精神,建立管用高效的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受国家医保局委托,《中国医疗保险》杂志社针对《意见》中的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面较广的焦点问题召开系列研讨会。 第七期研讨会以“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为主题,吴晶教授对如何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形成市场条件下政府调节引导药品价格的正确方式,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这一议题作出了深度探讨。

回顾近十年来我国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我们发现市场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中的作用已经逐步由基础性作用上升为决定性作用。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由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转变为决定性作用,为我国药品价格改革奠定了主基调。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2015年5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提出“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直接干预”,同时明确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最高零售限价,药品实际交易价格将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时隔近五年,2020年3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5号文)再次强调,要“完善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这进一步阐明了我国药品价格改革的国家主基调,主要任务仍旧是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同时,2020年11月,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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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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