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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女性新福利下月起施行!新增痛经假、增60天产假连男性也有新假期!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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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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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办公厅公布《女职工劳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

  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执行。

  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不少于1小时。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办法》已经2019年1月3日省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女职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特别》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适用本办法。

  第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工作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并监督落实;采取措施女职工权益,并对女职工劳动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扶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医疗保障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工作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工会、妇女联合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其权益。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心理健康等知识培训。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书面告知女职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在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

  (一)除国家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三)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执行。

  第十条待孕女职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给予。

  (二)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四)怀孕不满3个月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

  (五)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不少于1小时。

  第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十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执行。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执行。

  第十五条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途时间;女职工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六条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就女职工劳动事项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将女职工劳动事项纳入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应当邀请女职工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或者哺乳室等设施。

  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向机关报案或者向提起民事诉讼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检查;在劳动时间内组织检查的,将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为女职工提供健康知识、心理咨询等服务,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和组织投诉、举报、或者申请调解、仲裁。

  第二十二条企业不履行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其工会组织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决的,其工会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侵害女职工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医疗保障等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女职工劳动工作中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女职工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3日人民发布的《实施〈女职工劳动〉办法》(省令第22号)同时废止。

  分送:省委、副、常委,省长、副省长。各市人民,各县(市、区)人民,省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门,省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在地方层面,目前,包括、上海、河南、广东、陕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至少十余省份在地方性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痛经假”等进入地方,对很多职场女性来说都是好消息,但文件出台的同时,其可操作性也引发关注。

  记者注意到,、浙江、陕西、重庆等地的中都提到,女职工请“痛经假”需要经医疗机构证明。但现实生活中,为请1天假专门跑到医院开具证明,让很多女性职工感到难度较大。

  @张水狗:像我上班这儿就有公主假~女生们每个月有一天带薪休假,我觉得就很nice,很人性化啊。不过估计有些男的就有些不乐意了

  @用心听石:为什么不考虑多放点男性的假?让男人们多陪陪产假,男人女人都既可以休息,还可以缓解女性就业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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