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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开州一男子拒服兵役被联合惩戒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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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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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武装部

关于联合惩戒周志杭拒服兵役行为的通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2020年,我区夏秋季征兵工作,在区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镇乡街道和征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力协作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市征办下达的380名男兵征集任务,但仍出现周志杭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情况,给我区征兵工作造成恶劣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重庆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周志杭拒服兵役的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惩戒。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周志杭,男,身份证号为50023420020731113X,家住重庆市开州区丰乐街道丰胜路129号2-1。周志杭于2020年9月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西藏总队日喀则支队服役。周志杭入伍后不安心服役、态度消极、怕苦怕累、缺乏法纪意识,大队、中队干部多次耐心劝导无效后,部队多次会同丰乐街道人民武装部及周志杭父母反复做其思想工作,但周志杭仍坚决拒服兵役,4次递交书面申请退出部队。2020年12月7日,武警西藏总队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周志杭除名处分。

二、惩戒依据

对周志杭拒服兵役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主要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七条:现役军人因逃避服兵役被军队除名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二)《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规定:对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新兵,由征集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高校,依据《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升(复)学,按规定取消其义务兵优待并处以入伍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以上罚款,将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向社会通报。

(三)《重庆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第五十八条:被批准入伍后逃避、拒绝服役的,由区县兵役机关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两年内依法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3号)规定: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主体。在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严重失信主体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建立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纳入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市政府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三、惩戒措施

(一)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纳入“信用开州”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共享,推动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金融事务中心、区税务局等区级相关部门)

1.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由区委组织部实施。

2.两年内不得出国(境),并在其户籍档案和户口本服役栏记载“拒服兵役”永久性字样,由区公安局实施。

3.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学手续,取消其学籍保留资格,将相关情况反馈至其录取学校,由区教委实施。

4.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由区金融事务中心指导开州区各家银行共同实施。

5.限制其获得政府支持或补贴,由区民政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及丰乐街道共同实施。

(二)责成本人及其家庭承担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等产生的相关费用17700元;取消义务兵优待,并处以罚款20000元(开州区2020年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11382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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