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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限制“旅游”,个人破产立法期待更多精细化探索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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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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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立法,深圳探索进行时。本月初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持续引发热议。日前,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二次审议,拟删除将“旅游”列入债务人被限制消费行为范畴等内容,同时拟增加“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许可外”的周全性表述。

尚在立法环节的地方条例草案,多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属于立法常规动作,甚至其中一些引发社会热议、收到明确意见建议的条款,其增删、修改更是常态化的现代立法本该有的模样。此番深圳在全国率先进行个人破产立法的探索,相关实践已然具有相当的标本价值与示范意义,而限制“旅游”消费条款的去留讨论,也事关地方立法的质量,以及立法文本的精细化程度。

限制消费措施在个人破产制度中的适用,基本沿用了此前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行为约束方式,通过限制当事人出行、子女教育以及自身高消费档次,来实现对债务人的有效经济约束。实践也证明,对有能力还款却恶意逃债主体的预防式督促,有助于提升个人信用,并兜底性保障社会经济秩序。正在立法探索中的深圳破产条例,对旅游进行限制的相关表述,之所以会在坊间引发热议,本质上是因为立法对“旅游”概念的界定判断难免存在争议,因为对旅游定义的把握难度,可能使得昂贵的高消费旅游与以徒步骑行方式进行的低消费“穷游”同时属于被限制的范围,不仅可能导致规范执行层面的争议与难度,应当说也有悖于个人破产立法的初衷。

增城白水寨的游客。南都资料图片

更何况,对具体旅游过程中的某些高消费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事实上在出行、住宿等其他限制消费条款中也基本可以实现,而不同维度、标准的限制性立法,也确实容易增加执行层面的困难。立法不应挑战和非难人性与人情,这事关法律的基本执行度,旅游(特别是其中的登山、徒步等方式)作为现代人纾解精神压力的方式之一,在涉及个人破产问题上,“一刀切”的限制可能确实需要立法表述的精细化。

不仅如此,以列举方式进行的限制消费表述,具体限制条款的周延性,在适用兜底、但书条款来做技术性补正的同时,也需要在立法讨论环节做尽可能充分、有效的观念互动。难能可贵的是,个人破产立法的深圳实践,在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环节便收到并及时采纳社会层面的意见,各方对草案文本在完备性与严谨度上的审慎与努力,不仅有合力,而且颇具见地。

甚至也不独个人破产立法,在其他更大范围的地方立法实践中,专业、积极的立法建议,坦诚、谦卑的立法态度,有效且高效的立法互动,都称得上是现代社会良性治理的集中展现。地方乃至国家层面的立法活动,是社会运行过程中规则得以模范遵守、秩序得以良好维护的制度基础。立法在为社会明确规则,规范的成熟度与执行的有效性密切相关,这要求立法必须具有相当的专业性与精细度,三思而行的审慎立法框架,也正是为了呵护这份立法的雄心与初心。

一定程度上,限制旅游消费条款的去留讨论,正说明了立法互动的质量,而地方立法的品质,直接攸关每一个普通社会成员的公共体验。这也使得具体草案条款的去留,带有了更多超出文本范畴的实践意义与示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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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唐宫美人天下小游戏
  • 编辑: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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