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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乎10亿参保人,居民医保筹资应坚持3方面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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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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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刘 均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处长

合理筹资、稳健运行是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的基本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非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笔者认为,未来居民医保筹资政策改革应坚持三方面原则。

首先,坚持现有国家层面确定筹资基准政策的模式。

在居民医保实现制度整合前,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两项制度初建时,国家层面负责明确筹资的基本要求,具体标准则由各地自行制定,可以说当时国家在确定具体筹资标准上的强制性并不算高。近年来,尤其是国家医保局组建后,完成整合的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每年都由国家层面予以明确并量化,强制性明显提升。笔者建议,应继续坚持国家层面确定筹资基准且强制执行的模式, 理由有三:一是可以促进政策的规范统一。按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意见》,结合我国医保制度发展的阶段性特点,随着制度从原来的规模扩张向高质量发展迈进,具体政策也应该由过去的碎片化管理走向整合优化。这种统一不仅体现在待遇项目和支付范围上,也应体现在筹资机制上。规范统一的筹资机制能明显降低政策的随意性,有利于推动形成全国医保“一盘棋”的制度建设。 二是可以促进制度的公平性。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公平是医保最基本的原则和底色。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的同步增加体现了责任公平;提高待遇标准与增加个人缴费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 三是实践证明现行筹资政策切实可行。在国家层面统一规范政策,这不仅维护了医保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强化了地方层面尊重医保政策内在规律的氛围,更可以确保政策总体符合人民群众在健康需求等方面的福利预期与责任负担,进一步提升群众保险意识,强化互助共济、风险共担的保障理念。

其次,应着力解决筹资机制中的相关现实问题。

虽然要坚持全国统一基准且强制执行的筹资模式,但现行的筹资政策也并非完美,主要表现在:政府承担了主要的筹资责任,个人缴费责任与政府责任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失衡;筹资标准逐年增加,参保群众难以判断每一年的具体涨幅和增长依据。国家制定标准的好处是规范统一,但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发展差距较大,筹资标准在适应不同区域、不同人群等方面还缺乏一定的灵活性;筹资标准和涨幅水平的确定还需要经过更加科学、系统和规范的研究与测算。为更好回应参保人期待、解答社会疑问、促进政策科学合理,我们有必要坚持问题导向,将问题聚焦到怎样的筹资规模更为合理以及如何稳定筹资增长预期,并有针对性地展开系统性研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研究居民医保筹资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挂钩时,建议综合考虑参保规模、医疗服务供给、居民收入结构等因素,避免简单挂钩带来政策调整的震动。

第三,要坚持系统思维推进改革。

系统思维指导我们把认识对象作为系统,从系统与要素、要素与要素、系统与环境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中综合地考察对象。科学制定筹资政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题目,必须要坚持用系统思维推进改革。客观地说,我们过去在制定政策,特别是制定居民医保筹资政策时相对缺乏系统思维,在今后筹资机制的改革中,要更加重视运用系统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包括从合理优化待遇的角度分析判断适宜的筹资规模,结合经济发展状况研究浮动筹资政策,等等。 (ZGYB2021-2)

原标题:坚持并持续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居民医保筹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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