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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个人账户拓至家庭共济,存废之争再生疑?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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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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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医保个人账户拓至家庭共济,存废之争再生疑?

近日,福建省医保局、福建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进一步拓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使用功能,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家庭共济。

根据《办法》,福建省家庭共济账户遵循自愿原则设立,用于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之间健康综合保障。其中,家庭成员应属于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办法》还规定,家庭共济账户资金为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超过2000元的部分,经参保职工本人授权后从个人账户划出。

家庭共济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包括:

  • 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发生的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非疾病治疗类除外)、接种预防性免疫二类疫苗的费用;
  • 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准字号、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和消毒用品(卫消字)的费用;
  • 在规定的健康体检机构健康体检的费用;
  • 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
  • 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补充保险;
  • 其他符合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费用。

事实上,福建省并非国内首个探索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省份。早在2016年,浙江便明确允许职工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配偶、子女、服务的医疗保障费用。

家庭共济使用范围:(当年结余资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普通、急诊)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费用;(历年结余资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自理、自付、自费医疗费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据统计,通过这项改革,浙江每年有将近20-30亿元的沉淀资金被盘活。

而在2019年,四川、山东等省份相继发文,允许医保个人账户资金除职工本人使用外,可扩大到扩大到其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使用,实现家庭成员互助共济。

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扩大,释放了医保个人账户的应有价值,社会广泛存在的“沉睡的医保个人账户”言论攻击得以部分纾解。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医保个人账户被废除的可能性降低呢?

其实并不尽然。从医保个人账户改革的方向看,主要是循着盘活基金、实现共济的基本导向,所以,实现家庭共济只是医保个人账户改革的第一步,未来在医保个账户领域将会有更多改革措施呈现。

医保个人账户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从国家主管部门的态度,亦会遵循“小步快走”的改革节奏。从某种意义上讲,医保个人账户实现家庭互济,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的方向,从个人独享到家庭共济,最终到社会共享,将成为医保个人账户改革的必经之路。

转载于中国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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