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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符合条件可休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六个半月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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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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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上海1月7日电(记者仇逸)记者从上海市卫生局获悉,上海卫生部门已经制定了技术标准,保障女职工妊娠28周以上可以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产假结束后可以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上海市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保健处处长李善国表示,这一突破性举措可以使确有需要的妇女在妊娠前后都得到较为充分的休息,对妇女权益是很好的保障。

  根据《关于本市医疗机构依法开具产前假和哺乳假有关疾病证明的通知》,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和严重的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由妇女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抑郁症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上海市卫生局还严格,对于符合可能影响正常生育和严重影响母婴健康的疾病,均须副主任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医师确诊,并由其所在的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医务处盖章证明。如发现违反出具不明的机构和人员,将按照有关严肃查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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