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女性疾病  月经不调

我省女职工又多60天产假

  • 来源:互联网
  • |
  • 2019-03-17
  • |
  • 0 条评论
  • |
  • |
  • T小字 T大字

  近日,省办公厅公布《女职工劳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3月1日起,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除国家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或者变相女职工结婚、生育;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不安排国家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执行。

  办法明确,要对孕期女职工给予,不安排国家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将其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怀孕不满3个月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不少于1小时。孕期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申请离岗休息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途时间;女职工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执行。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执行。

  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应当就女职工劳动事项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将女职工劳动事项纳入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应当邀请女职工代表参加。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或者哺乳室等设施。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对女职工的性。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向机关报案或者向提起民事诉讼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支持。有关单位在处理对女职工的性事件时,应当依法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
友荐云推荐
网站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