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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交了5000元买车订金,想退款遭拒,广东法院这样判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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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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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赵青 通讯员邓楠 李栩晴 “订金”和“定金”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广东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订金”引发的案件。

2019年8月15日,来自广东省清远市的龙某与当地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签订一份《新车订购合同》,约定以11万元的价格购买19款福克斯小型汽车一台。《新车订购合同》签订后,龙某向贸易公司预交了订金5000元。

合同签订后,龙某认为“套路”太多,口头承诺赠送礼品却没有履行,故向贸易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要求其退还订金5000元。通知发出后,贸易公司明确表示若解除合同,则属于龙某违约,订金不予退还。

2020年3月3日,龙某委托了律师,向该贸易公司发出了《律师催收函》,再次索要订金,但贸易公司并未理会。2020年4月13日,龙某向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贸易公司退还订金及利息。

经过法官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及付款凭据的仔细核对,对双方的买卖关系进行了认定。庭审后,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贸易公司退还龙某订金五千元及利息。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则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给付一部分价款,给付方拒绝履行合同,给收受方造成损失的,收受方可直接从订金中扣除损失部分后将剩余款项返还给给付订金方,如果未给收受方造成损失,收受方应当全额返还订金。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的预付款是定金还是订金,并充分了解两者在法律上的区别,才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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