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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周燕芳:健康险突破瓶颈,医疗数据共享是关键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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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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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健康险市场迅速发展的当下,健康医疗大数据成为健康险实现产品服务创新、智能风控决策、客户精准营销的行业核心资源。医疗卫生与保险行业间数据共享、深度融合,将成为健康险突破发展瓶颈,成为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重要支柱的关键环节。

3月1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寿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在其建议《关于深化健康医疗数据共享的建议》中提到,健康医疗数据的应用发展,共享是基础,安全是保障,合规是前提。在政策依托、示范引领、专业依托的基础上,医疗卫生体系与商业保险体系破除壁垒、深化合作,尽快实现跨领域健康医疗数据合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完善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以及更智能的线上化便捷服务。

“不愿”和“不敢”的背后是:

数据共享规则配套机制设置不足

“不愿”和“不敢”的背后是:

数据共享规则配套机制设置不足

周燕芳指出,近年来,国家层面上出台了系列政策支持健康医疗数据发展,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体系建设,培育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新业态,不断推动和激发行业健康医疗数据的运用。

然而,在共享政策方面,国务院健康医疗数据应用缺乏专项细化政策,共享流程标准化管理和科学监管机制尚待形成。无论是医疗机构、卫生体系还是相关主体,在近年共享行动中多显示出“不愿”和“不敢”,很大部分原因在于健康医疗数据共享规则配套机制设置不足,无法提供良好的实践指导。

在行为激励方面,健康医疗数据共享的利益分配机制尚未形成,趋利避害下健康医疗数据共享的价值变现周期仍较长,造成短期内共享回报有限,使得健康医疗数据共享关键主体参与热情不高,导致跨行业健康医疗数据共享依然存在诸多壁垒。

健康医疗数据共享应用的多重需求

健康医疗数据共享应用的多重需求

在科技发展、疫情推动下,大众服务需求逐步向线上化迁移。医疗数据互联互通、电子健康档案的动态结构化录入和可携带等是“互联网+医疗健康”行业可持续发展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如何合规的商业化应用健康医疗大数据,是互联网医疗/健康企业关心的重点,也是制约“互联网+医疗健康”迅速发展的瓶颈。

周燕芳认为,在要求互联网诊疗合规化、安全监管体系化的同时,健康医疗大数据的共享同样需要国家层面的支撑。由于天然的业务协同性,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尝试深度合作,建立数据对接,但此类数据互通模式成效慢、难度大,亟需在相关政策引导下,以信息主体授权为前提加强区域级、国家级数据平台开放度。

不仅是“互联网+医疗健康”对健康医疗数据拥有庞大的需求,“商保与社保协同”对健康医疗数据的需求同样如此。

目前,商业健康保险在整个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间发挥的作用依然有限,健康生态融合不深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周燕芳表示,主要原因在于保险公司与医疗健康产业服务方的融合处于初期阶段,医疗数据共享和应用仍处于初级阶段,在精准化产品定价、健康管理控费、个性化服务等方面,仍然面临一定挑战。

她以保险公司服务带病体人群为例:目前保险公司健康险产品定价主要依赖再保险公司积累的健康人群历史发生数据,产品单一、同质化严重,而带病体、慢病人群、罕见病、老年群体这类更需要医疗保障及服务的客群,由于缺乏足够数据,可投保产品少、保障力度低,导致风险难以管控,影响保险公司对此类产品创新积极性。此项亟需广泛医疗数据支撑精准测算,以支撑保险公司建立全方位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体系,填补人民群众的保障缺口及多样化需求。

四大建议促进跨领域健康医疗数据合作

四大建议促进跨领域健康医疗数据合作

周燕芳表示,健康医疗数据的应用发展,共享是基础,安全是保障,合规是前提。希望在政策依托、示范引领、专业依托的基础上,医疗卫生体系与商业保险体系破除壁垒、深化合作,尽快实现跨领域健康医疗数据合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完善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以及更智能的线上化便捷服务。为此,周燕芳在建议文件中提出四大建议。

一是建立和完善医疗大数据的法律法规,明确健康医疗作为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和共享的范围、内容、方式和程序,建立监督和保障机制以确保健康医疗等公共数据来源及应用的合法性。

当前我国实施健康医疗大数据国家战略的障碍已不在于政策扶持和引导,而在于健康医疗大数据相关立法滞后;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核心安全问题,既是立法规范和约束的重点,更是监管的难点,成为健康医疗大数据立法的瓶颈。

她建议可从促进产业合作及民生的角度出发,参照国外健康医疗数据共享经验(如美国以隐私权为基础的自下而上分散立法模式;欧盟基于保护个人信息为基础的自上而下统一立法模式),结合我国健康医疗数据共享活动开展面临的痛点问题,立法明确健康医疗数据合法使用和流通的法律规则。以规范化的健康医疗数据共享协议为依托,建立健康医疗数据共享活动“事前可备案、事中可追溯、事后可问责”的共享透明机制,打破医疗数据共享困局,实现医疗数据跨领域的互联互通。

二是鼓励及推进医疗大数据在“互联网+医疗健康”中的应用,以信息主体授权为前提,加强区域级、国家级数据平台开放度。

她建议在立法支撑的前提下,全面建设互通共享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应用信息系统。由产业联合组织牵头搭建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引导健康产业主体更好地开展数据共享与合作。健康大数据共享机制的确立、健康医疗海量数据存储清洗、分析挖掘、安全隐私保护等关键技术的攻关,将促进健康医疗服务与大数据技术深度融合,促进大健康产业的发展和健康管理、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

其次,鼓励及推进医保与商保间医疗信息共享合作,可从试点区域出发,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样板,构建更大范围、更深合作、更广服务的健康医疗生态共同体

上海拥有先进完善的健康医疗信息化基础,开放引领的政策环境,作为长三角一体化龙头,具备独特优势。可通过卫健、医保等政府机构牵引,与上海保交所、保险协会、银保信等保险行业平台共同合作,建设可向商业保险开放的健康医疗数据共享平台。目前上海卫健部门已与上海保交所合作,在严格主体授权前提下将医疗数据做少量开放,但受限于数据安全考虑,前期方案开放度有限,仅可支持粗略风险评估,应用场景较为受限,暂不足以支撑服务提升、精准风控、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应用。

她建议以实际需求为驱动,根据不同场景建立数据安全分层管理方案:一是以精准数据为基础,提升服务获得的场景,严格信息主体授权、明示使用场景、规范应用安全后允许商保进行调用;二是以广泛数据为基础,用于产品定价、风控建模等研究类场景,去掉可辨识身份的信息、规范数据存储应用规则后向商保提供可获取数据的平台。通过试点先行,探索形成健康医疗信息自采集、传输、使用的全链路应用及管理体系,切实解决商保在健康医疗数据方面的获取难题。

此外,她还在建议中指出,在搭建商保健康医疗数据共享平台基础上,建立数据质量监管、统一标准、长期运维及合理对价机制,为商业保险公司获得可信、可及、可用医疗数据创造条件,让健康医疗数据真正在商保领域实现价值转化

除数据来源受限外,困扰商保的健康医疗数据应用的三个难题:一是健康医疗数据来源广泛标准不一,前期需要大量数据处理工作,对单家保险公司而言,投入成本高;二是临床医学和保险医学数据不适配,需要跨领域人才做医疗术语到保险术语之间的映射,应用专业门槛高;三是数据产品形式各异,缺乏一致性共识,增加业务流程设计难度,成为推进数据广泛使用的难点。

商保知识体系和健康医疗数据的应用需求具有行业通用性,建议通过行业平台牵头,通过组建专项工作组方式,制定商业保险健康医疗数据交互规范,组织医疗、保险、数据专家形成专门的健康医疗数据平台建设及维护团队,从资源集约化及专业保障化的角度降低数据应用门槛,激活多元化的商保产品、服务创新。

采写:南都记者 许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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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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