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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江水源工程违法或处10万罚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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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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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林菲 为加强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和保护,保障供水安全,日前,广东省司法厅公布《广东省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文共四章40条,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18日。

据了解,东江水源工程是由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的跨越惠州市、深圳市行政区域的大型调水工程,可满足深圳市近一半人口的用水需求,支撑深圳约三分之一的生产总值,也是惠州市的应急备用水源。

东江水源工程建成运行以来,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但也存在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不明确、管理职责不清、机制不顺等问题,侵占工程用地、损毁工程设施、在工程相邻区域进行生产建设等危害工程安全运行的活动屡有发生。

为此,《办法》首先明确有关政府及其部门职责,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组织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省东江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协调东江水源工程涉及跨深圳市、惠州市行政区域之间的水事关系;深圳市、惠州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江水源工程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查处水事违法行为;东江水源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江水源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东江水源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划定了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在此基础上明确了禁止和限制行为活动。针对在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办法》还规定了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和备案制度。

具体来看,在东江水源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侵占、毁损东江水源工程及其设施、设备,禁止兴建影响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七种对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影响较大的行为;在东江水源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采石、爆破、打井、挖洞、挖塘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禁止建造或设立生产、加工、存储和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有害物品的场所、仓库、堆栈等活动。

为妥善处理工程管理与当地社会生产生活的关系,《办法》根据《民法典》有关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规定在确保工程设施及其运行安全的前提下,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和保护应当为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提供必要便利。

随着数据和信息技术的深入发展和应用,针对东江水源工程线长面广的特点,《办法》规定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对东江水源工程实行可视化、智能化监控,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工程安全运行。

此外,《办法》鼓励和支持保护东江水源工程的行为,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危害东江水源工程安全、污染水质的违法行为,东江水源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于破坏界桩标识、标志、标线,违法通行与停放,违法建设,未履行备案义务,未按照批准方案施工等违法行为,要求赔偿损失或处于一万元以上到十万元以下不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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