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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直播带货私下卖仿冒手机构成欺诈!判平台不承担连带责任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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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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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因认为主播许某某在快手直播间销售的某品牌手机(以下简称涉案手机)为仿冒机,构成欺诈,王某某将主播许某某及快手APP运营方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9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许某某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其通过私下交易方式出售涉案手机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被告快手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相应的法律义务,不就相关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用户在直播间买到假手机,将主播及平台诉至法院

原告王某某诉称,2019年5月28日,王某某在快手直播间观看直播,主播许某某手持手机向直播间粉丝售卖,并介绍称手机原价一万多元,由于手机使用数月,四五千就可出售,并推销称有购买需要的添加快手主页资料中的微信号联系。王某某加微信后询问价格、交易方式、手机信息,对方称微信转账,快递发货。

王某某收货后认为涉案手机为仿冒、山寨机,要求许某某退货退款。许某某回复称自己也是被骗,退货需要等下家,后将王某某拉黑。

王某某向快手公司官方投诉反映,快手官方给予的答复为“判定和解失败,已对对方账户作出处理”。几天后,王某某发现该主播仍在直播,后多次联系快手公司,官方均作上述答复。

2019年12月1日,王某某按照快递单上的地址,请假赴成都市许某某所在单位维权,发现许某某已离职。王某某在成都逗留数日多方寻找无果。

原告王某某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许某某及快手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许某某退还王某某货款并赔偿货款的三倍;许某某、快手公司赔偿王某某合理开支。

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20年7月8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9月21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争议焦点,一是许某某直播带货行为的性质认定及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快手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播许某某一审被判欺诈,赔偿1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许某某作为经营者,实施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首先,该案中能够认定许某某具有电子商务经营者身份。许某某在信息网络上销售商品而被认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被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制的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许某某行为构成经营行为。许某某出售涉案手机的带货行为并非是通过其直播间内持续挂出的“小黄车”这一途径,而是通过直播将购机者引流至直播平台外的社交平台,进行私下交易。在此情形下其出售涉案手机的行为是否构成经营行为,是许某某应否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的必要前提。

许某某的私下交易直播带货行为亦可视为其利用主播身份导流并实现流量变现,与上述直接销售类、第三方跳转类直播带货行为在经营模式上并无本质区别,且许某某具有主播和商品销售者的双重身份,故其此次直播带货行为应被认定为经营行为。

此外,依据苹果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协查结果,其中确认涉案手机为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的产品,即非正版手机。许某某自述其在使用涉案手机半个月后方决定转让,一切功能正常,依据常理其对涉案手机的外观及实际使用情况应较为了解。而根据当庭演示涉案手机时的短暂使用体验和外观,可判定涉案手机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如许某某确实使用过涉案手机,则其对上述情况应有所了解。

许某某在交易过程中明确告知王某某涉案手机功能没有问题,属隐瞒事实向王某某告知虚假情况,导致王某某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构成欺诈。

法院还查明,快手公司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快手公司在快手直播规范中对外明文公示,直播中出现引导消费者加微信站外交易的行为属于程度较重的干扰直播平台秩序的违规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处罚规则。

法院表示,现无证据证明快手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涉案交易行为存在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快手公司接到王某某的举报后,及时对许某某的快手账号进行封停处理,尽到了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督义务。故该案中快手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王某某与许某某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于2020年4月4日解除;许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某退还购机款4000元,并赔偿王某某12000元;许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某合理支出2924.89元;驳回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采写:南都记者 吴佳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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