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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集采新公告 86个品规药品启动信息采集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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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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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阳光采购网

7 月 21 日,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了 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开展部分药品相关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为做好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工作,优化工作流程,针对86个品规开展药品基础信息采集工作。

联合采购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派代表组成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简称联合采购办公室),代表各地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军队及社会办医药机构等实施部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前两批集采:从试点到扩围

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公告页面可以看到,自国家医保局开始启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至今,已陆续开展了二批三个轮次的药品集采工作,从“4+7”试点到全面扩围,国家组织集采工作越来越深入,也越来越成熟。

(一)第一批第一轮:“4+7”试点

2018年11月15日,新成立的国家医保局开始启动第一批第一轮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即:“4+7”药品集采试点。12月6日,国家开始组织31种药品带量采购报价。12月17日中选名单正式公布,最终25个品种中选,6个流标,并创造了最高降幅96%的记录。

2019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试点方案》规定,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所有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集采范围内药品的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均可参加试点工作。总体思路是:“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主要采取如下四条措施,即:一是带量采购,以量换价;二是招采合一,保证使用;三是确保质量,保障供应;四是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

从试点效果来看,试点工作总体平稳,执行进度超过预期,社会舆论反应良好,患者用药费用负担显著降低。截至2019年底,25个中选药品采购执行度达到183%,采购量占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量的78%。招采工作真正做到了“带量采购”、“招采合一”,走出了药品“降价死”的怪圈,趟出了一条招标、采购、使用、支付贯通的新路子。根据第三方机构开展的试点中期评估结果显示,患者药品费用负担减轻,尤其是慢性病和重病患者获得感强烈,超过9成的患者赞成试点政策;企业交易成本明显降低,25个中选品种的30天回款率达到97%。

(二)第一批第二轮:扩大试点范围

为了在全国范围推广国家集采模式,并为全面开展药品集采工作积累经验,也是为了解决试点城市和其他地区因为价格差所带来的诸多问题,2019年9月25日,国家医保局等9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而拉开了第一批第二轮集采工作序幕。

《实施意见》在延续第一轮集采思路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试点城市之外相关地区,以省为单位形成联盟。扩围后的集采允许多家药企中选,每个药品中选企业一般不超过3家。同时,根据中选企业数量按上年历史采购量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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