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别忘拴条绳
近日,赵大妈在小区散步时,两只狗突然从眼前冲过来,由于受到惊吓,赵大妈一个趔趄摔倒在地,导致腰椎骨折。事后由于赔偿问题,赵大妈与狗主人“对簿公堂”。狗主人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赵大妈会得到什么赔偿呢?
案情回顾
赵大妈与尚某同在北京某小区居住。一天早上7时许,赵大妈在该小区散步时,尚某养的两只狗突然从眼前冲过来,赵大妈受到惊吓,一个趔趄摔倒在地。
当日,尚某陪赵大妈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赵大妈腰椎骨折。次日,两人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赵大妈报警。民警认定“尚某在小区存在无证养犬、未拴狗绳遛狗的行为”,给予尚某收缴所养犬只的行政处罚。并让赵大妈到法院起诉,要求尚某赔偿损失。
尚某称,赵大妈本身的骨质疏松是骨折的重要原因,事发时是她主动逗狗,并因穿着坡跟凉鞋,才导致其后退时被绊倒。为此,法官调取了小区的监控,在监控中未看出赵大妈存在逗狗行为。
尚某无证养犬,且遛狗时未拴绳,造成赵大妈受到惊吓后摔伤骨折,法院认为尚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对由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判决尚某赔偿赵大妈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以案说法
不可否认,赵大妈自身的年龄、患病情况等个人体质因素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赵大妈的个人体质因素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亦不构成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故赵大妈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本案中,被告尚某无证养狗、在小区内部遛狗不拴绳,肆意放纵饲养的宠物,导致同小区业主因受到惊吓后摔伤,诉讼中仍坚持主张是对方主动逗狗引发损害,完全没有意识到不规范文明养狗对他人造成的伤害,不仅引发原、被告之间纠纷,影响社区邻里友好关系,对小区居住生活环境也带来不和谐因素,更加剧了“狗主人”群体与社会大众的对立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外,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该项规定无疑为动物饲养人设定了社会义务、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因此,动物饲养人只有在履行这类义务的前提条件下,才能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民法典中还设专章规定了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其中包括:其一,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在性质上确定为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其二,要求动物饲养人遵守相关规定,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给他人造成损害,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三,禁止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否则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其四,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五,遗弃逃逸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相关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其六,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该第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文/韩芳
审核:王俊聪
编辑:尤颖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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